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高新區(經開區)、廈龍合作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龍巖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1年8月22日印發的《龍巖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龍政辦〔2011〕206號)同時廢止。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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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強化我市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能力,加強氣象災害風險科學防控,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聯動機制,提高氣象災害防范、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者避免氣象災害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福建省氣象條例》《福建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福建省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辦法》《福建省防汛抗旱防臺風應急預案(簡本)》《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簡本)》《福建省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福建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福建省低溫天氣應急預案(暫行)》《龍巖市防汛抗旱防臺風應急預案》《龍巖市防范應對低溫寒潮天氣應急預案(暫行)》《龍巖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范圍內臺風、暴雨、強對流天氣(雷電、冰雹、雷雨大風、龍卷風)、低溫(雪、寒潮、霜凍、冰凍)、干旱、高溫、大霧等氣象災害事件的防范和應對。
因氣象因素引發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道路結冰等其他災害的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1.4 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穩定作為首要任務和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全面加強應對氣象災害的體系建設,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預防為主、科學高效。實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結合,提高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能力和防御標準。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項應急準備,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依法規范、協調有序。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職責,做好氣象災害的防范應對工作。加強縣(市、區)、部門、軍地間的信息溝通,做到資源共享,并建立協調配合機制,使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更加規范有序、運轉協調。
軍地協同、信息共享。完善氣象災害信息軍地共享機制,雙方及時相互通報重大氣象災害信息,確保軍地雙方及時掌握氣象災害預測預警、防災避險等方面重要信息。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根據災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對氣象災害應對工作實施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本地區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體系
2.1 市級應急指揮機制
發生(或將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域大范圍的氣象災害,并造成較大危害時,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相應的市級應急指揮機制,統一領導和指揮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有關部門、單位要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聯動機制,健全聯合會商、聯合部署、聯合防御機制,及時啟動或調整應急響應,部署相關防御工作。
——臺風、暴雨、干旱引發江河洪水、山洪災害、臺風災害、干旱災害等水旱災害,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指揮應對工作。
——雪、寒潮、霜凍、冰凍等低溫天氣災害,由市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防范應對工作。
——氣象災害引發重大以上地質災害,按照《龍巖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氣象災害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工作,按照《龍巖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2.2 縣(市、區)應急指揮機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聯動機制。對上述各種災害,要先期啟動相應的應急指揮機制或建立應急指揮機制,及時啟動或調整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對工作。市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對縣(市、區)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
強對流天氣(雷電、冰雹、雷雨大風、龍卷風)、高溫、大霧等災害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指揮機制或建立應急指揮機制負責處置工作。市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對縣(市、區)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
2.3 氣象災害應急聯絡員制度
龍巖市軍分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政府辦、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國資委、市林業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鐵路發展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武警龍巖支隊、龍巖高速交警支隊、國網龍巖供電公司、市氣象局、龍巖水文分中心、市通管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龍巖監管分局、市融媒體中心、棉花灘水電公司、高速公司分公司、龍巖工務段、萬安能源公司、城發集團、新羅區人民政府等為氣象災害應急聯絡成員單位。
氣象災害應急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確定,市氣象局負責聯絡員的日常聯絡。不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通報氣象災害應急服務工作情況,聽取各成員單位對氣象災害預警預報服務的需求、氣象災害影響評估和氣象服務經濟效益評估,研討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編發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簡報。
根據實際需要從氣象災害應急聯絡成員單位中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應急專家組,為應急管理和處置提供決策建議。
各縣(市、區)參照建立氣象災害應急聯絡員制度。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預報
3.1.1 綜合監測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天氣雷達與氣象移動觀測系統、水文監測預報等建設,優化完善氣象、水文監測系統,提高對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綜合監測能力。
3.1.2 預報預測
氣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報預警體系,加強對災害性天氣事件的會商分析,加強與毗鄰地市氣象部門的天氣聯防,做好災害性、關鍵性、轉折性天氣的預報和趨勢預測,提高重大氣象災害天氣預報預警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3.1.3 信息共享
氣象部門及時發布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并與教育、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旅、衛健、應急、林業、通信管理、供電、鐵路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相應的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以及與當地駐軍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以專報等多種形式將氣象災害信息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實現相關預警、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
3.1.4 災害普查
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下,建立以社區、村鎮為基礎的氣象災害調查收集網絡,氣象部門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普查、風險評估和風險區劃工作,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為政府和有關部門防災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2 預警信息發布
3.2.1 發布制度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原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部門負責制作并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制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3.2.2 發布內容
氣象部門根據對各類氣象災害的發展態勢,綜合評估分析確定預警等級。預警等級最多設為四個級別,分為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I級為最高級別。具體分級標準見附則。市氣象局將根據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并向有關方面公布。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內容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3 發布途徑
依托龍巖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立和完善公共媒體、應急廣播等多種手段互補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大喇叭等傳播手段,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涉及可能引發次生、衍生災害的預警信息,氣象部門要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和向社會發布。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學校、車站、機場、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鐵路等重要交通線路和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橋梁、隧道、急彎、陡坡等重點路段,以及山區和重點林區、礦區、農作物主產區等建立起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氣象部門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前,根據具體情況提前發布作業公告。
3.3 預警預防準備
3.3.1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要認真研究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及災害發展趨勢,積極采取措施防御,避免或減少氣象災害造成損失。
3.3.2 各相關部門收到氣象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時,應按照各自職責,啟動相應的氣象災害應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動,有關責任人員應立即上崗到位,分析、評估氣象災害可能對本地區、本部門造成的影響和危害,有針對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實搶險隊伍和物資,做好應對準備工作。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有關部門按職責收集和提供氣象災害發生、發展以及損失與防御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向上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4.2 響應啟動
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等級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Ⅰ級為最高級別。
氣象災害預警級別是研判啟動應急響應的重要依據之一,具體應急響應等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和部門在氣象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等級的基礎上,針對氣象災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圍,及其引發的或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在綜合評估基礎上按照職責和預案及時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
4.3 分災種響應
當啟動應急響應后,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應急值守,密切監視災情,針對不同氣象災害種類及其影響程度,采取應急響應措施和行動。新聞媒體按要求隨時播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應急處置相關措施,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3.1 臺風、暴雨、干旱
由臺風、暴雨、氣象干旱等氣象災害事件引發的水旱災害應對工作,按照《龍巖市防汛抗旱防臺風應急預案》執行。
4.3.2 強對流天氣(雷電、冰雹、雷雨大風、龍卷風)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雷電、冰雹、雷雨大風、龍卷風預警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氣象短時臨近預報時段密度,根據需求組織人工防雹作業。雷電災害發生后,有關專家及時趕赴現場,做好調查評估和成因鑒定,并為處置災害提供技術指導。冰雹、雷雨大風、龍卷風災害發生后,按有關部門的需求,及時提供氣象應急保障服務。
住建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方式,提醒、督促受監的房屋市政在建工地做好防風準備,必要時暫停戶外作業。
城市管理部門采取措施,巡查、加固管養職責范圍內的市政設施,督促權屬單位及時整改存在安全隱患的露天廣告牌等設施,確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的依法拆除。
交通運輸部門采取措施,加強內河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監管,提醒水上作業船舶、設施和人員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時采取停航停渡措施,安排人員到安全避風場所避風,并做好船舶系固工作。
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指導有關經營主體做好災害緊急預防,災害發生后,組織力量指導災后恢復生產。
文旅部門及時發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預警信息,指導旅游企業做好旅游安全工作;配合景區主管部門,指導A級旅游景區做好游客疏散和防災避險救災工作,必要時督促其關閉。
政府電力主管部門指導電力企業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運行監控,及時排除故障和險情。
4.3.3 低溫(雪、寒潮、霜凍、冰凍)
低溫(雪、寒潮、霜凍、冰凍)等氣象災害,由各成員單位按照《龍巖市防范應對低溫寒潮天氣應急預案(暫行)》開展防范應對工作。
4.3.4 高溫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高溫預警及相關防御指引,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提出高溫影響的防御建議。
供電部門加強高溫期間電力供應平衡相關措施落實,保證居民和重要電力用戶用電,根據高溫期間電力安全生產情況和電力供需情況,必要時依據預案執行負荷管理等措施,加強電力設備巡查、養護,及時排查電力故障。
住建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方式,提醒、督促受監的房屋市政在建工地做好高溫作業人員的防暑工作,必要時調整作息時間。
城市管理部門做好環衛等高溫作業人員的防暑工作,必要時調整作息時間。
住建、水利部門做好用水安排,協調上游水源,保證群眾生活生產用水。
公安部門做好交通安全提示,針對性開展車輛爆胎、自燃等風險提示,引導群眾提高交通安全防范意識。
衛健部門組織做好高溫中暑事件傷員醫療救治工作。
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指導有關經營主體,采取措施預防或減輕高溫對農業、林業、水產養殖業的影響。
4.3.5 大霧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大霧預警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根據大霧影響程度,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
公安部門加強對車輛的指揮和疏導,維持道路交通秩序。遇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交通運輸部門加強公路通行監測,會同公安部門及時發布大霧影響公路交通信息。加強內河船舶航行安全監管。
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霾和沙塵發生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監測。
供電部門加強電網運行監控,采取措施盡量避免發生設備污閃故障,及時消除和減輕因設備污閃造成的影響。
民航、鐵路部門分別做好民航、鐵路運行安全保障、運行計劃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
4.3.6 其他相關部門根據以上氣象災害種類及影響程度,按照各自職責采取相應應急處置措施。
4.4 現場處置
4.4.1 應急響應啟動后,各級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值班值守,保證通信暢通,有關人員及時到達預定崗位,分析研判災害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有針對性地采取防御措施。重大或特別重大氣象災害應急響應啟動后,各級各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全面落實好各項防御措施,全力組織做好本轄區、本部門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必要時,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視情動員全社會共同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在確?;竟卜占氨匾膽绷α壳疤嵯拢扇⊥9ぃI)、停產、停課、休市等措施。
4.4.2 氣象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各相關部門依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全力防止事態擴大,盡力減輕氣象災害損失。包括有序疏散人員、組織搜尋營救、自救互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和隱患,對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進行保護。組織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4.5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5.1 氣象災害事發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氣象災害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氣象災害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4.5.2 氣象災害事件發生后,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應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鄰近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4.6 信息公布
4.6.1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6.2 按照屬地為主、分級負責、歸口發布的方式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6.3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根據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適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準確、及時、無償地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對臺風、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等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要建立快速通道,應當采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窗口以及插播、短信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時播發。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學校、醫院、社區、工礦企業、建筑工地等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建立“縣—鄉—村—戶”直通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渠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收到當地氣象臺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機場、客運碼頭、車站、景區、學校、醫院、高速公路、大型商場、文化體育場(館)、賓館、飯店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電子顯示裝置、廣播等途徑及時向公眾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應急防御指南。
4.7 應急響應解除與終止
按照“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經評估,氣象災害影響短期內不再擴大或已減輕或已結束,發布預警信息部門應及時發布災害預警降低或解除災害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或部門應及時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5 恢復與重建
5.1 制定規劃和組織實施
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應急響應行動結束后,應當根據實際災情和需要,繼續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鞏固應急處置工作的成果,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要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制定恢復重建目標、政策、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采取行動與措施,盡快修復被破壞學校、醫院等公益設施及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迅速開展醫療救治、災后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進行現場消殺處理,及時調撥救災資金和物資,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使受災地區的生產、工作、生活和社會秩序盡快恢復到正常狀態,維護社會安定穩定。
發生重大災害,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恢復重建能力的,為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市人民政府制定恢復重建規劃,出臺相關扶持優惠政策,市財政給予支持。同時,依據支援方經濟能力和受援方災害程度,建立地區之間對口支援機制,為受災地區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各種形式的支援。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5.2 調查評估
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氣象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災情核定由各級應急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災害結束后,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將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報送上級人民政府,重大、特別重大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應按要求逐級報至省人民政府。
5.3 征用補償
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歸還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應按有關規定采取適當方式給予補償。
5.4 災害保險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積極參加氣象災害事故保險和政策性保險。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6 應急保障
各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規定,切實做好應對氣象災害的各項應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保障
建立以公用通信網為主體,跨部門、跨地區,有線和無線,地面和衛星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氣象災害應急通信保障系統。通信、廣播電視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恢復遭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施,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6.2 供電保障
供電部門要優先保障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及相關重要用戶的工作用電。
各級氣象部門要加強雙回路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的建設,各氣象監測站點要建立應急備用電源保障系統。
6.3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部門要實行聯勤聯動,聯合指揮疏導交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災區群眾、救災物資運輸,民航部門協調做好應急救援力量的航空投送保障工作,鐵路部門及時組織搶修受損鐵路設施,妥善安置鐵路車站因災滯留旅客,確保人員和物資的運輸暢通。
6.4 人力保障
有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發生的氣象災害事件影響程度,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5 醫療衛生保障
衛健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指導災區受災群眾健康教育,心理危機干預以及災區衛生防疫等工作。
6.6 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以及重要應急物資的采購、儲備、調撥、配送和監管體系。屬于氣象災害易發、多發地區的,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
6.7 基本生活保障
市發改委負責生活類救災物資的倉儲管理,并按市應急局的采購計劃和調撥指令,積極做好市本級年度救災物資的采購和調撥工作,保障好受影響群眾的基本生活。
6.8 農業生產保障
農業農村部門做好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調運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農業救災物資、生產資料的儲備、調劑和調運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防災減災救災部門應按規范儲備重大氣象災害搶險物資,并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
6.9 經費保障
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和分級負擔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提供經費保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應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6.10 技術儲備
各級氣象部門應當開展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和綜合防災減災的技術研究,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技術儲備。
6.11 預警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避險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級氣象部門應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等,不定期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氣象應急知識宣傳。
7 獎勵與責任追究
7.1 獎勵
對在氣象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氣象災害應急工作致病、致殘、犧牲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評定烈士。
7.2 責任追究
在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制定并負責解釋。
預案實施后,隨著應急處置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工作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和出現新情況,由市氣象局、市應急局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地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9 附則
9.1 氣象災害預警標準
9.1.1 臺風預警
藍色預警(Ⅳ級):預計在未來 72 小時內臺風將影響我市,非高山站出現 7—9 級陣風。
黃色預警(Ⅲ級):預計在未來 48 小時內臺風將影響我市,非高山站出現陣風 7—9 級。
橙色預警(Ⅱ級):預計在未來 24 小時內臺風(強度為強熱帶風暴及以上)將影響我市或中心經過我市,非高山站出現 9 級以上陣風;
紅色預警(Ι級):預計在未來 24 小時內臺風(強度為強臺風及以上的)將影響或中心經過我市,非高山站出現 11級以上陣風。
9.1.2 暴雨預警
達到以下條件其中之一發布藍色預警(Ⅳ級):(1)預計未來24小時我市3個及以上縣(市、區)超過2/3的鄉鎮將出現大于50毫米降雨,且過程中1小時最大雨量超過30毫米?;蛲瑫r有2個縣(市、區)將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2)預計未來6小時我市3個及以上縣(市、區)超過2/3的鄉鎮將出現大于50毫米降雨。
達到以下條件其中之一發布黃色預警(Ⅲ級):(1)預計48小時內有2個及以上縣(市、區)2/3以上鄉鎮實況雨量加預報雨量將超過100毫米,過程中1小時最大雨量超過30毫米,且過程仍將持續。(2)預計在未來24小時內有2個及以上縣(市、區)(國家站)將出現100毫米以上降雨。(3)預計我市3個及以上縣(市、區)(國家站)3小時雨量大于50毫米。 (4)預計我市2個縣(市、區)的2/3以上鄉鎮3小時雨量大于50毫米。(5)單個站點3小時雨量大于150毫米。(6)同時有4個縣(市、區)將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
達到以下條件其中之一發布橙色預警(Ⅱ級):(1)預計72小時內有1個及以上縣(市、區)2/3以上鄉鎮實況雨量加預報雨量將超過200毫米的降雨,過程中1小時最大雨量超過50毫米,且過程仍將持續。(2)預計未來24小時有1個及以上縣(市、區)(國家站)將出現200毫米以上降雨。(3)預計我市3個及以上縣(市、區)(國家站)3小時雨量大于(80毫米)且小時雨強超過50毫米。(4)預計我市2個縣(市、區)的2/3以上鄉鎮3小時雨量大于(80毫米)且小時雨強超過50毫米。(5)預計我市3個及以上縣(市、區)(國家站)或2個縣(市、區)的2/3以上鄉鎮6小時雨量達100毫米以上。(6)單個站點6小時雨量大于200毫米。(7)同時有5個縣(市、區)將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
達到以下條件其中之一發布紅色預警(I級): (1)預計72小時內有1個及以上縣(市、區)2/3以上鄉鎮實況加預報雨量將超過300毫米的降雨,過程中1小時最大雨量超過80毫米,且過程仍將持續。(2)預計我市3個及以上縣(市、區)(國家站)或1個及以上縣(市、區)2/3鄉鎮或2個及以上縣(市、區)的1/3鄉鎮達到以下標準之一:3小時雨量大于120毫米且小時雨強超過50毫米;6小時雨量大于150毫米;12小時雨量大于180毫米。(3)單個站點3小時雨量大于200毫米。(4)同時有7個縣(市、區)將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
9.1.3 強對流天氣(雷電、冰雹、雷雨大風、龍卷風)預警
藍色預警(Ⅳ級):預計未來24小時有4個及以上縣(市、區)2/3以上鄉鎮將出現8級以上雷暴大風或冰雹,或者已經出現并可能持續;或者同時有4個縣(市、區)將發布冰雹橙色預警信號,或者同時有4個縣(市、區)將發布雷雨大風橙色預警信號。
黃色預警(Ⅲ級):預計未來24小時有4個及以上縣(市、區)2/3以上鄉鎮將出現10級以上雷雨大風或冰雹,或者已經出現并可能持續;或者同時有4個縣(市、區)將發布雷雨大風或冰雹或雷電紅色預警信號?;蛘哳A計未來24小時有將有4個及以上鄉鎮出現大于38米/秒的龍卷,或者已經出現并可能持續。
9.1.4 低溫(雪、寒潮、霜凍、冰凍)預警
藍色預警(Ⅳ級):預計有2個及以上縣(市、區)2/3以上鄉鎮最低氣溫將要下降到0℃以下;同時有1個及以上縣(市、區)2/3以上鄉鎮最低氣溫低于0℃且出現降雨(雪)。
黃色預警(Ⅲ級):預計有3個及以上縣(市、區)2/3以上鄉鎮最低氣溫將要下降到0℃以下,并將持續三天以上;同時有1個及以上縣(市、區)2/3以上鄉鎮最低氣溫低于0℃且出現降雨(雪)持續三天以上。
橙色預警(Ⅱ級):預計有5個及以上縣(市、區)2/3以上鄉鎮最低氣溫將要下降到-3℃以下,并將持續七天以上;或已有2個及以上縣(市、區)2/3以上鄉鎮最低氣溫低于-3℃且出現降雨(雪)持續七天以上。
紅色預警(Ι級):預計有5個及以上縣(市、區)2/3以上鄉鎮最低氣溫將要下降到-3℃以下,并將持續十天以上;或已有2個及以上縣(市、區)2/3以上鄉鎮最低氣溫低于-3℃且出現降雨(雪)持續十天以上。
9.1.5 高溫預警
藍色預警(Ⅳ級):預計未來3天及以上均有3個及以上縣(市、區)(國家站)最高氣溫將達37℃及以上,或者已經出現并可能持續。
黃色預警(Ⅲ級):預計未來3天及以上均有4個及以上縣(市、區)(國家站)最高氣溫將達37℃及以上,且至少1天有1個及以上縣(市、區)(國家站)最高氣溫將達40℃及以上,或者已經出現并可能持續。
橙色預警(Ⅱ級):預計未來3天及以上均有2個及以上縣(市、區)(國家站)最高氣溫將達40℃及以上,或者已經出現并可能持續。
9.1.6 大霧預警
藍色預警(Ⅳ級):預計未來24小時有2個及以上縣(市、區)(國家站)將出現能見度小于500米的霧,或者已經出現并可能持續。
黃色預警(Ⅲ級):預計未來24小時有2個及以上縣(市、區)(國家站)將出現能見度小于200米的霧,或者已經出現并可能持續。
9.2 名詞術語
臺風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熱帶氣旋(含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臺風、強臺風、超強臺風),其帶來的大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常引發洪澇、風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災害。
暴雨是指24小時內累積降水量達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時內累積降水量達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會引發洪澇、滑坡、泥石流等災害。
雷電是指發展旺盛的積雨云中伴有閃電和雷鳴的放電現象,會對人身安全、建筑、電力和通信設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組成的固態降水,會對農業、林業、人身安全、室外設施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風指伴隨雷電、冰雹、短時強降水出現的短時8級及以上大風,會對施工作業、水上交通、人身安全、室外設施等造成危害。
龍卷風是指從積云底延伸到路面或水面的快速旋轉空氣柱,會對人身安全、施工作業、交通運輸、建筑、電力和通信設施、農業、林業、水產養殖等造成危害。
低溫是指氣溫較常年異常偏低的天氣現象,會對農業、林業、能源供應、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凍是指地面溫度降到0℃或以下,會對農業、林業等造成危害。
冰凍是指雨、雪、霧在物體上凍結成冰的現象,會對農業、林業、交通、電力和通信設施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長期無雨或少雨導致土壤和空氣干燥的天氣現象,會對農業、林業、水產養殖、水利以及人畜飲水等造成危害。
高溫是指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的天氣現象,會對農業、林業、水產養殖、電力、交通、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霧是指空氣中懸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見度顯著降低(能見度小于1000米)的天氣現象,會對交通、電力、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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