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高新區(經開區)、廈龍合作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龍巖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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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及時有效處置龍巖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防范燃氣突發事件的發生和升級,最大限度降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城市運行安全有序,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福建省城市供氣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1.3 工作原則
1.3.1 統一領導。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燃氣企業等相關單位職責,依法確定應急工作程序,有效處置燃氣突發事件。
1.3.2 協調配合。各單位、各部門在明確職責的基礎上,加強協調、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同時,根據燃氣突發事件的地點、影響范圍、危害程度,按照專業管理和響應程序分級進行處置。
1.3.3 屬地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龍巖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負責行政區域內職責工作。
1.3.4 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盡可能控制燃氣突發事件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最短時間有效處置燃氣突發事件。
1.3.5 專業處置。燃氣企業和專業隊伍做到先期處置和燃氣突發事件中的專業救援;做到及時發現、準確判斷、迅速報告,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
1.3.6 限時出動。接到發生燃氣突發事件報告后,龍巖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室領導成員應當立即動身趕往現場指揮搶險;接到命令,各成員單位組織的救援人員和搶險車輛應當立即啟動趕往現場。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燃氣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發生重大燃氣突發事件,福建省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派出救援指揮指導組到達龍巖時,由指揮部與其對接有關事宜,并可按要求實施上位預案。
1.5 風險評估
全市現有燃氣企業30家(瓶裝液化氣企業16家,管道燃氣企業13家,汽車加氣企業1家),LNG氣化站15座,西氣東輸門站2座,瓶裝液化氣灌裝站16座,汽車加氣站1座。當發生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暴風雨等,均可能對燃氣設施造成破壞,引發次生災害;另外,設施的運行疲勞、質量隱患、內外部腐蝕、外部人為侵害等,也可能導致設施破壞,引發燃氣泄漏,進而發生火災、爆炸等燃氣突發事件。此外,燃氣質量發生變化,聚集性、密閉性使用燃氣,也可能發生集體性中毒突發事件。
1.6 燃氣突發事件分級
根據嚴重程度和事故影響程度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三級事故。
1.6.1 特別重大事故:5萬戶以上居民供氣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或需要緊急轉移10萬人以上的事故。
1.6.2 重大事故:燃氣供應中斷24小時以上或者3萬戶以上居民停氣的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需要緊急轉移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1.6.3 較大事故:造成1萬—3萬戶居民停氣12小時—24小時的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者需要緊急轉移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事故。
2. 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任務
2.1 領導機構與職責
2.1.1 設立龍巖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
指 揮 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市住建局局長
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
成 員:市政府辦公室,市住建局、應急管理局、公安局、工信局、城市管理局、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交通運輸局、衛健委、財政局、總工會,國網龍巖供電公司,龍巖各城鎮燃氣企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等相關單位的分管領導。
當發生燃氣突發事件時,指揮部成員必須按照指揮部指令迅速到達指定崗位,指揮部成員未在本市或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的,由所在部門按職務排序遞補。
2.1.2 指揮部主要職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貫徹落實燃氣突發事件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分析、研究燃氣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重大問題及重要決策事項;組織指揮較大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重大、特別重大燃氣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必要時請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支持;對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燃氣突發事件或預警信息,加強監測預警,組織專家會商研判,按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報告、發布和應急響應,必要時提升相應級別;根據燃氣突發事件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響應,負責組建現場指揮部;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的建設管理及調配;負責應急管理和宣傳培訓。
2.2 日常工作機構與職責
2.2.1 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聯絡人組成。
2.2.2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與市應急機構及有關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機構的聯系,及時了解最新信息;負責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上級部門聯絡;負責安排指揮部辦公地點并通知指揮部成員參加指揮部行動;根據指揮部的指示,及時傳達和執行市委、市政府等上級有關部門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各工作組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負責救援車輛的調配和通訊聯絡工作,組織對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負責收集情況,了解燃氣突發事件現場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態的發展情況,提出報告和建議;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新聞發布工作,審查城鎮燃氣較大以上燃氣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稿件,編發應急情況簡報;負責應急響應期間專家工作小組的聯絡,指導各地利用城建檔案,為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搶險和恢復重建工作提供基礎性資料;負責組織全市范圍燃氣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宣傳;按照指揮部的指示,負責燃氣突發事件的匯總上報工作。
2.2.3 現場指揮部職責:負責燃氣突發事件的全面應急指揮,行使指揮部的全部職權。必要時,將涉事燃氣企業應急指揮部第一負責人列為現場指揮部副指揮長協助和配合應急指揮工作。當指揮長不在現場時,由指揮長指定現場指揮部第一負責人,授權行使指揮長職責。
2.3 成員單位與職責
2.3.1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燃氣突發事件有關新聞報道、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協調市內外各新聞單位、網絡媒體等做好宣傳報道工作。
2.3.2 市住建局:負責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在城鎮燃氣突發事件發生時,判定事件等級,建議啟動本預案,報指揮長批準后執行;根據指揮部的指示,負責牽頭組織、協調事件發生后開展疏散、應急檢修、搶險、排險、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建立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專家庫;組織或參與對較大燃氣突發事件進行調查。
2.3.3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現場搶險救援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或委托,牽頭組織開展燃氣較大生產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
2.3.4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統一組織和指揮燃氣引發的火災撲救;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參加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燃氣引發的火災突發事件調查處理相關工作。
2.3.5 市工信局:負責組織協調上游氣源供應保障工作。
2.3.6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據燃氣突發事件情況實施現場管制,協助險情控制、救助被困人員,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2.3.7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事件處置所涉及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恢復市政道路、城市橋梁的搶修與恢復工作。
2.3.8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事件單位制定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搶險方案,負責應急救援期間市場秩序的維護和監管,參與燃氣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和技術、質量分析。
2.3.9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做好事件影響區域環境污染的應急監測工作,提出環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議并監督實施,防止環境污染進一步擴大或轉移,向指揮部報告造成環境污染的有關信息。
2.3.10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做好燃氣突發事件涉及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相關工作。
2.3.11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應急所需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運。
2.3.12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車輛運送城市燃氣搶險應急物資,組織提供轉移災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2.3.13 市衛健委:負責組織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隊伍,搶救傷員,實施必要的衛生防疫。
2.3.14 市財政局:負責應急資金籌措、安排和撥付。
2.3.15 市總工會:配合市應急局參與燃氣突發事件調查處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協助做好善后工作。
2.3.16 國網龍巖供電公司:負責事件區域切斷電源,以及后續事件區域供電設施的搶修,保證應急、搶險供電。
2.3.17 龍巖各城鎮燃氣企業:負責協助指揮部做好市級城鎮燃氣專業應急救援搶險隊伍建設管理,提供應急救援搶險保障;應急響應期間接受指揮部的調遣。
2.3.18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負責會同涉事燃氣企業做好較大及以上燃氣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負責受影響區域人員通知、疏散轉移、安撫勸導、救助安置等工作;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后勤保障工作;協助燃氣企業恢復供氣工作。
2.3.19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預案要求,制訂和完善本地區的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與本預案銜接。
2.4 專家組與職責
指揮部根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需要召集有關專家組建應急專家組。
專家組的主要職責:
(一)參加指揮部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
(二)應急響應時,按照指揮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燃氣突發事件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建議;
?。ㄈ﹨⑴c事件調查,對事件處理提出咨詢意見。
2.5 城鎮燃氣企業的應急職責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并與上位預案進行銜接。對燃氣用戶開展應急知識宣傳,及時向有關部門預警和報告燃氣突發事件情況。事件發生后開展燃氣突發事件先期應急處置,聽從指揮,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搶險救援。
3. 預防與預警機制
3.1 日常預防和預警機構
市住建局負責組建燃氣突發事件應急專家庫,為處置燃氣事故提供決策咨詢建議和技術支持,并負責城鎮燃氣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確定信息監測方法與程序,建立信息來源與分析、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明確影響的范圍、信息渠道、時限要求、審批程序、監督管理、責任制等。
3.1.1 應急值班
各有關部門及燃氣企業應建立健全燃氣突發事件應急值班機制,保證通訊暢通,應急值班須由部門領導和相關專家組成。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指揮部應定期研究城鎮燃氣安全搶險應急工作,指導本市搶險應急組織及搶險應急隊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工作,及時消除隱患,防患于未然。
3.2.2 城鎮燃氣企業定期檢查本企業搶險預案、交通、通訊、儀器、搶險工具及專業人員的落實情況;定期組織搶險應急演練,并設專人對搶險器材、設備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能隨時處于工作狀態;落實巡查、巡線、入戶檢查等相關制度,切實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3.3 預警級別
按照燃氣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本市燃氣突發事件預警級別分為三級:三級(較大)、二級(重大)和一級(特別重大),依次用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3.3.1?黃色預警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情況發布黃色預警:相關自然災害管理部門發布預警信號,經研判,可能對本市燃氣設施安全造成較大影響的;由于燃氣突發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造成1萬—3萬戶居民用戶燃氣中斷供應12小時—24小時的;需要緊急轉移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有關燃氣監測系統發現,燃氣設施內部壓力已達設計壓力1.5倍,安全裝置失效的燃氣事故。
3.3.2 橙色預警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情況發布橙色預警:相關自然災害管理部門發布預警信號,經研判,可能對本市燃氣設施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由于燃氣突發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燃氣供應中斷24小時以上或者3萬戶以上居民燃氣中斷供應的;需要緊急轉移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故;有關燃氣監測系統發現,燃氣設施內部壓力已超過設計壓力1.5倍,安全裝置失效的燃氣事故。
3.3.3 紅色預警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情況發布紅色預警:相關自然災害管理部門發布預警信號,經研判,可能對本市燃氣設施安全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由于燃氣突發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5萬戶以上居民用戶燃氣中斷供應連續48小時以上的;需要緊急轉移10萬人以上的燃氣事故。
3.4 預警信息發布
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依托現有預警信息發布平臺,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微信、手機短信、智能終端、電子顯示屏等,在一定范圍內及時發布。預警級別可根據危情趨勢作出調整。重要的預警信息發布后,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并通報最新動態。紅色預警報指揮部核準發布。
3.5 預警響應
進入預警期后,指揮部辦公室牽頭,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視情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3.5.1 有燃氣泄漏或者爆炸等險兆的,采取臨時停氣措施。
3.5.2 組織有關應急處置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視情況動員后備人員。
3.5.3 處置報危燃氣設施,必要時,做好相關區域內人員疏散準備。
3.5.4 調集、籌措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及設備。
3.5.5 加強燃氣調度和供氣壓力調節,保障供氣安全。
3.5.6 上述預警措施可分別或同時采用。
3.6 預警結束
各級預警在危情下降或結束后,均由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在原信息發布渠道發布預警級別下降或解除預警。一、二級預警的降級預警解除,須征得已介入事件處置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的同意。解除三級以上的預警,應分別向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告。
4. 信息報告
4.1 信息報告要求
4.1.1 迅速:最先接到燃氣突發事件信息的單位應立即報告。
4.1.2 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想。
4.1.3 直報: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要直報指揮小組辦公室,同時報設區市級、縣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4.2 信息報告程序
4.2.1 首報
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后,任何獲得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同時告知相關燃氣企業。燃氣企業安全運行部門應立即責令企業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處理,確認事故級別及后續影響。發生燃氣突發事件的燃氣企業負責核實情況并根據事態進行分析判斷,詳細信息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
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局和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報告,并由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向市委、市政府領導和省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報告。市住建局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燃氣突發事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發生事件單位及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事件單位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事件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件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事件搶救處理情況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件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事件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首報應采用電話報告和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可在電話報告后1小時內發出。
4.2.2 續報
涉事燃氣企業根據事件過程,將事件發生、發展、處置結果等相關情況分階段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分階段事件報告后核實并視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
4.2.3 總報
涉事燃氣企業在事件處置完畢后24小時內,將事件處置結果及事件情況分析報指揮部辦公室。指揮部辦公室審核后12小時內報市人民政府。
5. 應急響應
5.1 先期處置
5.1.1 堅持屬地處置為主的原則,城鎮燃氣系統發生燃氣突發事件后,涉事企業和歸口管理部門立即按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除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119、120)求助外,還應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5.1.2 接報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要按照預案和有關規定,迅速趕赴現場,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負責人由指揮部指揮長指定人員擔任,組織、協調、動員有關專業應急力量進行先期處置,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災害。
5.1.3 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后,在積極搶險救災的同時,有關單位必須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防止事件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詳細記錄和繪制事件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除指揮部成員單位外,需拍照、攝影記錄的必須經指揮部辦公室批準。
5.2 分級響應
對應于事件級別分別進行響應??筛鶕A警級別及事態發展趨勢,進行升級響應。
5.2.1 一級、二級響應
一級、二級響應由指揮部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啟動,指揮部同時啟動本級預案,配合省人民政府開展應急救援行動。
5.2.2 三級響應
三級響應由指揮部指揮長決定啟動,由指揮長或授權人組織指導協調。
5.3 ?響應行動
事件發生后,指揮部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立即組織相關成員單位趕赴現場,了解核實事件所造成的災害程度,開展先期處置、救援,并報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上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應控制肇事者或事故直接責任人等有關人員。
5.4 資源調動
指揮部有權向成員單位和社會單位及個人發出指令,調用各類救援隊伍、車輛、裝備、場地和其它物資。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辦理相關事宜(包括調用、歸還、補償等)。
5.5 事件處置措施
5.5.1 救出或移出傷亡人員;
5.5.2 阻止燃氣泄漏(關閉相關閥門、封堵漏洞);
5.5.3 撲滅火災;
5.5.4 因自然災害、市場調節、供氣企業不能履職等非生產安全事故所致燃氣中斷供氣的較大以上燃氣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置。
5.5.5 安全防范
劃出警戒范圍(邊線附近空氣中可燃氣體含量不超過1.25%,液化石油氣不超過0.38%)。
防范火源(禁帶火種、禁止汽車駛入警戒區、禁止警戒區內使用非防爆電器和電子設備)。
5.5.6 對于事件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消除的現場,應采取現場管制安全措施,并繼續派專人監護。
5.5.7 搶修工作完成以后,必須對搶修的管網進行復查檢驗,經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 指揮協調
5.6.1 指揮部辦公室收到發生燃氣突發事件報告后,根據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提出啟動預案建議,經指揮長批準后啟動。
5.6.2 先期進行事件處置的燃氣企業救援隊伍有能力處置的,由其現場指揮處置。超出其能力或其求助或指揮部認為有必要時,由指揮部接管現場指揮。
5.6.3 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關成員參加應急處置的指揮,并將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
5.6.4 各成員單位應將派出負責人姓名、電話在接到通知時立即報出。不能立即報出的,將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入,接受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動。
5.6.5 成員單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調集救援力量,快速向指揮部指定地點集結。
5.7 信息發布
5.7.1 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有序的原則。
在事件發生后指揮部和事發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要及時通過媒體盡快發出清晰準確的公告,對媒體的詢問盡快做出適合響應,并發布準確消息,向公眾傳達準確的應急防范措施,避免由于信息不準確而造成公眾不必要的恐慌。
5.7.2 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由指揮部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做好網絡和媒體的輿情引導,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問題。
5.8 響應結束
應急處置結束,應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指揮部組織專家會商,確認危害因素消除,宣布應急結束,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事件處置結束,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組織開展損害調查核定工作,對應急處置中的傷亡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依法依規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事件情況開展社會救助及保險理賠。
6.2 總結評價
6.2.1 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各有關單位應在應急結束后30天內向指揮部做出書面報告。
6.2.2 指揮部負責整理和審查所有書面報告、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分析和評價事件原因和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
6.3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由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市應急局、市住建局等有關部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開展事故調查。較大事故由市政府組織市應急局、市住建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并將調查及處理意見及時向指揮部領導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匯報,調查報告經市人民政府批復后向社會公布。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及搶險裝備物資保障
各燃氣企業應建立滿足處置燃氣突發事件需要的搶險救援隊伍,保有其預案中配置的搶險車輛、設備、機具等裝備,缺損要及時補充。當發生燃氣突發事件時,根據指揮部調令赴現場參與處置。
各燃氣企業必須按規定建立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儲備、備足搶險機械設備、機具、車輛等裝備物資,并進行檢查、驗收、抽查。當發生燃氣突發事件時,應根據現場處置需要,及時調派所屬搶險救援力量赴現場參與處置。
指揮部依托市本級城鎮燃氣企業(龍巖安然燃氣有限公司、龍巖市昌寧燃氣有限公司、龍巖華潤燃氣有限公司、龍巖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及瓶裝液化氣企業)建立市級燃氣搶險救援隊伍,健全應急隊伍運行機制,完善物資儲備。當發生燃氣突發事件時根據現場處置需要,及時調遣趕赴現場處置。
凡搶險急需調用的裝備物資,經指揮部批準后,按“先處置后結算”的要求調用,所發生費用在搶險完畢后由各有關單位按相關規定處理。按照事件發生的原因,由事件責任單位、搶險受益單位和市財政部門承擔相關費用。
7.2 消防保障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所屬消防救援車輛、人員及器材裝備,時刻保持經常性戰備狀態,根據救援需要調派力量開展滅火救援。
7.3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健委明確燃氣中毒和燒傷病人的定點救治醫院,組織醫療組前往搶險現場救治、轉運病人和開展必要的衛生防疫工作。
7.4 交通秩序保障
市公安交警部門備足用于臨時封鎖交通的指示路牌、道路清障車以及用于搶險交通引導的警車。
7.5 經費保障
處置燃氣突發事件所需各項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由各級財政分級保障。市財政應在每年預算中安排市級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經費和預案演練經費。
各城鎮燃氣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保障應急預案編制修訂、應急隊伍建設、應急搶險裝備物資購置更新、應急演練等,同時根據業務范圍,保證常備支付額度。
8. 演練與宣教培訓
8.1 預案演練
為確保預案完善,真正做到快速、及時、有效進行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在本預案公布實施后,6個月內安排相關部門(單位)人員學習,2年內由指揮部組織進行一次現場演練。此后,每2年進行不少于1次的現場演練。
8.2 宣傳教育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基層組織、預案相關部門及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經常宣傳應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預防、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抓好各級領導、應急管理人員和救援人員的上崗前培訓、常規培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9. 預案制定與解釋
9.1 獎勵與責任
市人民政府對在燃氣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對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9.2 預案制定與解釋
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及基層組織及其他有關部門分別制定、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應急預案。
本預案具體解釋工作由市住建局承擔。
9.3 預案管理與更新
9.3.1 預案管理
市住建局負責本預案的管理,包括編制、修訂、補充、評估、報審等工作,并按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和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有關部門備案。
9.3.2 預案更新和實施
市住建局會同有關部門每5年對本預案進行一次修訂完善,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訂或補充本預案:
?。ㄒ唬┲贫A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ǘ敝笓]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ㄈ┌踩a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ㄋ模┲匾獞辟Y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渌麘斝抻喌那樾?。
9.4 預案生效時間和有效期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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