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拓寬房屋征收與補償渠道,完善房票安置規定,滿足人民群眾對房屋安置多樣化需求,結合龍巖中心城區實際,制度《補充規定》。
二、制定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38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行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的通知》(閩建房〔2023〕5號)、《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巖中心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的通知》(龍政綜﹝2020﹞64號)、《龍巖中心城區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龍建規﹝2023﹞3號)等文件。
三、主要內容
(一)工作流程
1.新羅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項目業主申請,明確是否需要實施房票安置并在相應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2.實施房票安置的項目,其房票權利人可憑房票選購選房超市內的房源。
3.進入選房超市的房源除原規定外,中心城區目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安置房也可進入選房超市。若進入選房超市的安置房為已列入棚戶區改造指標的房源,則選擇該房源的房票權利人所屬房屋征收項目須為符合棚戶區改造要求的項目,或符合福建省住建廳等6部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的七條措施的通知》(閩建住﹝2021﹞6號)文件規定的項目。市房屋征收部門牽頭,新羅區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審核進入選房超市的安置房源,各安置房項目業主根據需要向新羅區房屋征收部門申請進入選房超市,申請時原則上應明確購買價格。購買價格需經過安置房項目業主的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原則上不低于項目綜合評估價及安置成本。
4.房票權利人選購新建商品房的,按原規定流程辦理;選購安置房的,與安置房業主單位簽訂選房憑證,并完成購房結算手續。
5.購房結算手續完成后,安置房業主單位憑房票向新羅區房屋征收部門申請房票兌付。
(二)其他規定
6.選擇安置房源庫內安置房源的房票權利人,可享受房票政策性獎勵,但不享受房票購房獎勵。
7.房票權利人只能選擇商品房或安置房中的一種房源,不可同時選擇。
8.房票權利人使用房票購買安置房超過房票面值90%(含90%)的,在兌換剩余票面金額時才能享受剩余的房票政策性獎勵,即房票兌現價值=房票面值-房票已使用金額。房票權利人使用房票購買安置房小于房票面值90%的,在兌換剩余票面金額時,應扣除其中包含的房票政策性獎勵。
9.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文件實施之日前,新羅區人民政府已發布房屋征收決定或新羅區房屋征收部門已發布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原項目方案規定執行。
10.本規定中其他未明確的內容,按《龍巖中心城區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執行,有效期與《龍巖中心城區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一致。
四、注意事項
1.本《補充規定》如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性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2.其他未盡事宜由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龍巖市財政局、新羅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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