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辦公室出臺了《龍巖市創新“五票制”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促進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龍政辦規〔2024〕4號),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關于深化農村土地制度、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總體要求,按照“嚴守法律政策底線、尊重農民群眾意愿、鼓勵改革創新實踐、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等基本原則,堅持試點先行、積累經驗、逐步推廣,盤活農村林地、耕地、閑置水資源、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等資源資產,逐步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探索建立多票聯動機制,促進資源變資產、資產變股份、農民變股東,為促進農民增收、激發鄉村發展活力、加快鄉村振興提供有力支撐。由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出臺《龍巖市創新“五票制”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促進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二、出臺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用水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農業農村部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9〕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三、目標任務
(一)關于林票。到2024年力爭制發林票總金額達1000萬元,制發林票山場經營面積達2000畝。2025年力爭制發林票總金額達3000萬元,制發林票山場經營面積達5000畝。
(二)關于碳票。2024年在各縣(市、區)開展碳中和林項目開發,并力爭在漳平、武平實現福建碳中和林項目交易和碳票發行。2025年在總結各地工作基礎上完善碳票發行機制,進一步拓展林業碳匯應用場景。
(三)關于水票。在轄區內開展水票改革,重點調查摸清農業生產、農村生活閑置水資源量,指導其根據市場需求進行交易。2024年力爭發放水票3000萬立方米,2025年力爭發放水票約1億立方米,逐步活躍水票交易市場。
(四)關于地票。宅基地地票方面,2024在轄區內開展閑置宅基地地票改革,探索閑置宅基地有償退出實現路徑;2025年基本形成農村閑置宅基地規范管理和有效盤活利用機制。承包地地票方面,2024年在轄區內開展承包地地票改革,探索農戶土地經營權托管、入股村集體、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的有效形式和交易模式;2025年逐步構建完善流轉順暢、運行規范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
(五)關于房票。2024年在轄區內開展農村閑置住宅房票改革,初步形成改革的有效形式和經營模式;2025年力爭對省級鄉村振興特色鄉鎮和試點村、歷史文化名村、金牌旅游村等覆蓋面達到一半以上。
四、主要內容
(一)全面推廣林票改革
《指導意見》明確了林票的定義,是指國有企事業單位、村集體及其成員或其他投資人以林地經營權、使用權或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折價入股或出資方式,參與合作造林或經營現有林,由林業經營單位按折價或出資入股投資份額制發的股權收益憑證。
主要從四個方面探索全面推廣林票改革。一是完善林票制發監管機制。市、縣林業部門承擔起林票制發監管責任,并要求林票制發單位遵守相關管理辦法,針對每單林票山場出具具體執法方案。二是有效盤活森林資源資產。要進一步推動林地流轉、引導多元主體積極投資發展林業;同時,拓寬流轉交易平臺,推動林票面向全省運行流轉。三是實施森林質量精準提升。要多元化挖掘森林資源潛力,提升森林價值,以專業化經營推動林票資產進一步增值。四是加強金融支持力度。金融、保險部門要積極開發符合林票運行機制的信貸、保險等多元金融產品;同時要建立完善林票資產隔離制度,防范林票金融風險,為林票發行提供金融支持保障。
(二)深入開展碳票制度改革
《指導意見》明確了碳票是指林業碳票,定義是福建碳中和林項目開發主體依據《福建碳中和林認定及其碳匯計量監測方法(試行)》成功備案簽發的福建碳中和林項目碳匯量,并將該碳匯量分配給林權收益人的憑證。
主要從三個方面重點提出碳票制度改革任務。一是制定出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辦法,建立區域內參與福建碳中和林項目開發交易機制,開發單位在遵守相關管理辦法基礎上,結合實際,出臺碳票發行方案,開展碳票制發、登記、流轉等業務。二是暢通碳匯消納渠道。制定相關政策文件,引導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購買林業碳匯抵消自身碳排放實現碳中和。創新“林業碳匯+”模式,推進林業碳匯與司法、金融、保險、生態旅游、鄉村振興等深度融合,探索林業碳匯生態價值轉化新路徑。三是探索“碳票+金融保險”模式。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開發林業碳匯未來收益權質押等“碳匯貸”產品,開展碳票質押貸款,積極參與碳票流轉、融資。鼓勵保險機構創新開發林業碳匯價格保險產品,以碳匯損失和約定價格波動等風險進行補償,支持林業碳匯市場健康發展。
(三)探索開展水票改革
《指導意見》明確了水票定義,是指取用水戶依法取得的取水量中閑置水量使用權的憑證(以農業生產、農村生活為重點)。水票當年發放,該自然年內有效。
主要從三個方面重點提出水票制改革任務。一是摸清現狀,夯實改革基礎。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托福建省水資源管理系統和用水統計直報系統,結合取用水臺賬,調查摸清轄區內農業生產、農村生活等閑置水資源量,建立水票基礎信息庫,同步向社會公開。二是建章立制,提升監管能力。要制定出臺管理辦法,探索水票管理制度,依托交易平臺提供水票交易一站式服務,同時做好風險防控措施,及時化解交易過程中出現的矛盾糾紛,維護水票市場的穩定。三是規范交易,推動改革進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水票交易全流程規范管理,依法依規制定水票發放至取用水戶中,指導持有水票的取用水戶可在交易平臺中自主選擇交易方式。明確水票可分次交易直至票面水量清零。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易。
(四)積極穩妥推進地票改革
農村地票,包括宅基地地票和承包地地票。
1.宅基地地票。《指導意見》明確了宅基地地票的定義,是指鄉鎮對農戶閑置宅基地進行調查核實,根據農戶擬退出宅基地的區位、面積,由村集體出具標注相應面積的權益憑證,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主要從三個方面推進宅基地地票改革。一是開展宅基地現狀調查。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配合,充分利用現有土地利用現狀調查、集體土地登記發證、農村地籍房屋調查等基礎成果,通過現場調查核實、登記造冊,確認轄區內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面積及使用現狀,建立基礎數據庫。二是因地制宜設置地票。村集體根據農戶擬退出宅基地的區位、面積,出具標注相應面積的權益憑證,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農戶持地票自主選擇以地換房、以地換錢等補償方式。三是確定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補償方式由村民自主選擇,具體補償標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研究確定。以地換房,村民選擇以地票換取相應面積或價值的集中安置房或商品房,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以地換房折算系數和扶持村民以宅基地換取集中安置房或商品房的政策措施。以地換錢,村民可以和村集體協商取得貨幣補償,也可以將地票在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通過交易取得地票者應符合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并符合“一戶一宅”規定。
2.承包地地票。《指導意見》明確了承包地地票的定義,是指農戶以土地經營權托管、入股村集體、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經營主體統一生產經營,由村集體出具的標注份額的權益憑證。
主要從三個方面推進承包地地票改革。一是合理設置承包地地票。以托管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村集體與農戶簽訂托管協議,按農戶托管的承包地面積明確農戶享有的收益份額; 以土地經營權入股的,設置土地股,經營主體與農戶簽訂入股協議,明確土地股和資金股的股份占比、股份權能和收益分紅辦法。二是鼓勵經營權流轉。鼓勵農戶以托管、入股等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推動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農戶采取托管的模式將承包地經營權交由村集體統一管理,支持村集體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統籌集體土地或托管農戶承包地,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整合土地整理、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為土地經營權托管、入股和規模經營創造條件。三是規范運行有序推進。鼓勵連片或整村(組)入股,對于農戶自耕自種不愿托管、入股的,可以依法對承包地進行置換調整。農戶土地經營權托管、入股后,經營主體可以自主經營,也可以采取“公司+合作社+農戶”等方式對外發包經營。鼓勵金融機構探索開展農村承包地地票質押貸款。承包地地票應設置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期。期滿后,承包地地票由村集體收回并注銷。
(五)因地制宜開展房票改革
《指導意見》明確了農村房票的定義,是指在符合規劃前提下,村民將其合法擁有的農村閑置住宅使用權以出租、入股等方式委托給公司、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統一開發利用,由村集體出具的收益或份額憑證。
主要從三個方面推進房票改革。一是摸清閑置住宅現狀。充分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調查成果,摸清閑置住宅面積、結構及使用現狀,對具有開發使用價值的閑置住宅進行登記,探索開展房票改革。二是準確把握房票內涵。閑置住宅可以按住宅及其宅基地使用面積出租或入股,具體租金收益、股份設置和分配辦法由各方商定。房票應注明委托年限。農戶取得房票后,其再申請新的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房票標的房屋委托年限到期后,房票由村集體收回并注銷。三是有序推進房票改革。村民合法擁有的閑置住宅由經營主體統一開發利用,開展文旅康養民宿等經營性項目并取得收益分紅。村民以房票入股的,提倡實行優先股制度,也可采取“保底租金+股份分紅”的收益分配模式。鼓勵金融機構探索開展房票質押貸款業務。
(六)健全產權流轉交易市場。
推進“一中心”交易,將農村林地、承包地、閑置水資源、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等資產資源所涉及的依法可以流轉交易的產權納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流轉交易;推進“一站式”辦理,逐步完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功能模塊、交易規則、服務方式和監管手段,形成資產評估、產權交易、質押擔保、金融保險和產權處置等全流程服務體系。加強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探索“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五票”權益實現機制和運行機制,推動“五票”聯動融合發展。
五、施行時間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六、解讀單位
市農業農村局 05972306841
市水利局 05973391680
市林業局 0597218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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